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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信二级分销系统浅谈

日期:2023-10-16阅读量:

先来一条信息引出微信二级分销系统的几个概念:

2016年8月21日下午3点,腾讯微信安全风控中心高级总监郑立鹏发布微博称:“关于传销,微信平台只允许两级(包括发展人员本身)分销模式,二级以上分销,会停微信支付功能和封停帐号。”

此消息一出,微商与微信分销就被推定成“传销”。成了吃瓜群众看热闹的“玩意”,同时网络上有持反对声音的,也有表示支持的。那么问题来了,何为二级分销?

百度百科解释:二级分销,指的是品牌商可以发展二级分销商 ,每一级分销商均可以往下再发展两级分销商。

目前通用的解释是:分销商只能获取二级分销所得的佣金,超过二级就与你无关。简单举个例子,A将商品分享给B,B发展为A的下级,B将商品分享给C,C成为B的下级,C最后将商品卖给D,此时不仅C可得到利润,A和B作为C的上级,同样可得到佣金。也就是说,一件商品成功销售出去,包括销售者在内进行商品传播推广的向上二级成员都可拿到佣金。

从上一解释能看出,结合多级裂变分销模式这个二级可以无限发展下去,如下图:

 

微信二级分销系统浅谈

 

这就让人认为微信二级分销就是传销形式的一种,虽然它和“层压式推销”不同,但是因为在普通民众心理提到传销,不管性质全都是违法,所以微信二级分销也就是“传销”。

再来了解一下传销:传销在很多国家是不违法的,传销中的“层压式推销”是违法的,在中国所说的传销违法大体也指的是这种传销。

层压式推销的特点是没有实体商品,或者实体商品生产成本极其低廉,售价极其高昂,参与者通过介绍其他人加入而赚取佣金,这些佣金正来自新会员的入会费,如此类推,一层压一层。这种推销手法至少有100年的历史。

因为这种传销模式本身不具备产品,或者产品不具备价值,那么唯一的收入便是人头,等有一天人头终结,模式便会破裂,而想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人又是众多,一但模式破裂会使大量人员无家可归引起社会动荡,这也是国家主要禁止它的原因,也是很多地方政府(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方)对传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原因(因为只要模式不破裂,那么就没有显性社会危害,还能带动消费)。

国务院最早在1998年正式发文《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》,规定自1998年4月18日起,禁止一切形式的传销营活动。后于2005年11月颁布《禁止传销条例》,正式以法律形式对传销进行了界定。2009年7月,《刑法修正案(七)》第一次将传销认定为犯罪行为。2010年5月7日,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二)》发布,也正是在这部法律中,第一次出现了“二级”的表述方式,即“涉嫌组织、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二级以上的,对组织者、领导者,应予立案追诉”。2013年11月14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《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,对传销犯罪行为进一步作了规定,包括对二级的界定。

这就是为什么现在营销都以不超过“二级”为合法界限的背景来源。也是很多传销为了假借合法性外衣,行非法行为的技俩。不超过二级就相安无事?

抱歉,我国《禁止传销条例》中可没有说只要不超过二级就没有问题了。因为传销的定义中也没有说“二级”是传销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之一。其实,超过“二级”仅仅只是构成犯罪行为的必要但不充分条件,没有构成“二级”一般不会构成犯罪。如果没有构成“二级”,但符合传销构成,仍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。

《禁止传销条例》明确规定:“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,组织策划传销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,没收违法所得,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说明没有构成犯罪的传销行为,最低的被工商罚款50万,最高罚款200万,也是挺严重的惩罚。

从上面可以看出,无论是二级分销还是二级分销,其本身只是一种渠道模式。从自我界定分销不能超过二级就可以看出,但理想总是很丰满的,由于理论上无限二级循环的分销模式看起来像传销的层级推压,所以现实给了骨感。

传销的本质是欺诈,不会给下线销售员带来任何报酬,相反还造成了损失。是一种害人害己、为少数顶级上线牟取暴利的骗术。

微信二级分销是一种无店铺销售方式,是营销渠道的一种。从其产生来看,是营销渠道的一种创新,但是它并没有什么神秘之处。其实践的成功与失败往往与企业战略、产品选择、市场定位以及相应的宏观环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。微信分销是基于微信商城分销模式,也是企业进军移动端首选渠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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